为进一步落实殡葬法规,规范殡葬经营和殡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和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管理规定。严禁在城市街道、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摆设迷信殡葬用品,举行发丧送葬活动。
二、除殡仪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遗体运送、冷藏和火化业务。在医院的病故者,亲属或医院要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拉运、暂存遗体;在家中的病故者,家属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拉运遗体。
三、办理丧事应文明节俭,不得妨碍公共秩序,污染环境卫生。严禁沿街抛撒纸钱杂物,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禁殡葬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丧葬迷信用品;不得在实行火化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