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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2007年11月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时间:07-12-04 09:57:28 作者: 来源:低保中心 浏览: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谐山西建设推进会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水平,缓解因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和液化气价格上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11月27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月补差提高l0元。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月补差水平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4:3:3的比例负担。
    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后,六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230元,古交市、清徐县城市低保标准为228元,阳曲县城市低保标准为202元,娄烦县城市低保标准为180元。目前,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正在对保障对象进行摸底,抓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切实提高城市低保工作效率,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