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通知精神,从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平均提高20%,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60元。此外,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有了大幅度提高: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300元每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120元,达到240元每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80元,达到160元每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据悉,本次提标已是自1998年以来我国第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