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及请残疾人作帮手、学徒的,其优惠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时间:05-10-22 13:44:25 作者: 来源:地球家园-残疾人服务网 浏览: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及请残疾人作帮手、学徒的,其优惠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