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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时间:05-10-22 13:49:45 作者:局信 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浏览:
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 ,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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