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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时间:04-11-15 00:00:00 作者:太原市民政局 来源:太原市民政局 浏览:
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的名额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集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按照获得提名的票数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未当选的,可以分别作为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的人数不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限制。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不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过半数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当选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3人但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当选人数不足3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后村民委员会成员仍不足3人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
  经过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作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在6个月内另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统一代写处。投票结束后应当分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村民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或者副主任、委员出缺且成员不足3人的,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村  民会议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为止。

  第二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不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要民会议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决定是否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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