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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

时间:05-10-12 16:21:51 作者: 来源: 浏览:

  (四)擅自设立、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处标志工本费2倍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地名标志的,责令其赔偿,对责任者处标志工本费3倍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规定罚款,单位不超过1000元,个人不超过5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偷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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