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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工作服务细则

时间:05-10-20 10:31:09 作者:局信 来源:太原市民政局 浏览:

一、服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含残疾国家机关人员、残疾人民警察、残疾民兵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政策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等政策法规。
三、各项抚恤补助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家属平均纯收入的数额。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入伍前已就业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属相当于入伍前基本工资数额的优待金。义务兵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给其家属按发放奖励金。
四、办事程序
(一)优待金发放程序:城镇义务兵家属持《优待金领取证》、《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立功受奖的持立功证书,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领取优待金。
(二)换恤补助金发放程序:领取抚恤金和定补金的优抚对象每半年或每季度领取一次,对特殊困难户上门服务。领取时,需持本人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身份证、印章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三)评残、提残程序:
  具备补办评定革命残疾军人手续的: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出具正式补办评残报告,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出具正式补办评残报告及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明人的证明材料等),  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4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定残疾等级的:
  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出具正式评残报告: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出具正式补办评残报告: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身份证明(警察需提供警衔命令书复印件1份);因车祸受伤者需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连同原始病历、现场  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5张(警察需着装)。
  革命残疾人员(军人、警察、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调整伤残等级的: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有单位的各县(市、区)民政局出具书面报告。
2、县(市、区)民政局指定县以上医院医疗鉴定,符合条件者,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出具评残报告,并将材料报市民政局。
(四)追认革命烈士程序:
  1、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死者死难情节的有关材料。  2、死难情况目击者或知情者2人以上的证明材料,并由核准出具证明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3、如系被犯罪分子杀害的,需出具处理案件公安部门对罪犯的审讯笔录和法院判决书先前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
  4、死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请示文件一式四份。
  5、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的《革命烈士审批登记表》一式四份。
  6、能够证明死者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其他确切凭证。
(五)一次性抚恤金的确认和审核:
范围:省、市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休工作人员。
所需材料:1、死者单位证明信、注明生平简历、工资或离、退休费情况、领取人姓名、户口住址:
     2、最后一月工资(或离、退伍费)的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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