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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05-11-02 11:36:30 作者: 来源: 浏览:

并民[2005]6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实现农村低保工作管理规范化、程序科学化、制度严格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确定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的认定
  1、下列人员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其配偶及子女为本市外的农村居民,在我市定居三年以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由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人员组成的混合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其农业户口人员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2、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机动车辆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委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家庭收入的核算
  1、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各种劳动收入(种植收入、养殖收入、加工收入、劳务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的赡养费、抚养费、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收取的租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知识产权收益;其他个人收入。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年收入至少按所在乡(镇、街办)人均收入计算。
  2、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政府给予的特殊补贴和专门奖项;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费。
  3、农村低保分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凡享受低保家庭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按全额享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孤老和18周岁以下的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考入高中(含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下列人员按差额享受:非农户和农户的混合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要核算其非农户人口收入,差额部分按农业人口的人数补助;已享受低保家庭中,持一、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外,其余家庭成员根据规定计算其平均收入后,按差额补助;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三)保障标准的确定。现阶段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1080元执行(即每人每月90元)。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情况适时对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四)保障人数的比例控制。2006年,各县(市、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农业人口总数的3%左右。
  二、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年动态管理
  (一)个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于每年11月1日-15日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评议。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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