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村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街办)低保站审核。对于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农村低保实行年动态管理。在每年11月份,上年度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要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农村低保待遇复核表》,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复审。对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退保的,由村委会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按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对待。复审工作一年进行一次。
村委会的评议和复审工作要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乡(镇、街办)审核。乡(镇、街办)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由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后,作出初审意见,于12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县(市、区)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由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后,于12月底,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街办)和村委会对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再次在村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的,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审批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保持低保对象的相对稳定,特殊情况的报市低保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
(五)保障资金的领取
1、保障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凭金融机构发放的证(卡),在每季首月十五日前,到由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代办点领取上一季度的保障金。
2、对于特殊人员(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行动不便的三无人员;无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和年幼的孤儿),由特定监护人(村委会指定)到金融机构领取,将领取的现金送到保障对象手中,由保障对象本人签字(盖章)签收。村委会、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特殊对象保障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完善检查机制。市、县(市、区)、乡(镇、街办)三级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对象的认定、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按15%-30%的比例抽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季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情况统计表》报太原市低保中心。各县(市、区)、乡(镇、街办)和村委会要建立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将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建立目录索引(退出低保人员情况在表上注明),按档案管理要求统一设专柜存档。
三、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保障资金的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按比例分担,其中阳曲县、娄烦县市县两级分担比例为7:3,其余县(市、区)分担比例为5:5。
(二)保障资金的管理。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保障资金的拨付。市、县(市、区)两级拨付的保障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保障对象“花名册”及补差标准将保障金拨付到民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代办点,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资金。
(四)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的收支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保障资金安全发放到户到人。
四、加强对已保人员的宣传教育
(一)村委会要经常性地宣传低保政策,使低保家庭了解低保政策,自觉遵守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