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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05-11-02 11:36:30 作者: 来源: 浏览:
障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履行法定义务;勤奋劳动,积极向上,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三)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负责农村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工作人员熟悉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应用政策的能力。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以求实的精神,务实的作风,扎实的工作态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把农村低保工作落实好。
  (三)各级低保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资料费、工本费、手续费、调查费等,严禁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
农村低保工作运行的实践证明,在农村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是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的推行,较好地保障了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从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加快我市率先发展的高度,将农村低保工作列入年度民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农村低保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项工作职责;根据《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实施细则,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严格界定保障范围,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好配套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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