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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

时间:07-05-12 14:00:30 作者: 来源: 浏览: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改善低保申请程序和审批环境,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低保审批程序规范化,市局决定在全市推行“低保听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听证的内容及程序
  (一)听证对象
  1、有异议的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
  2、有举报的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3、其他需要听证的低保家庭;
  (二)听证会的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听证会由听证对象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实施。听证结果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低保审批的初审结果。
  (三)听证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成员一般为单数,原则上由15人以上组成,具体由社区(村)书记、主任、社区民警、申请人所在单位代表、居(村)民代表、社会或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低保户代表、低保申请户所在楼院的代表、邻居等有关人员组成。如果听证会组成人员中有与被听证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  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当地居民也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进入现场进行旁听。
  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20-30人的听证小组,每次出席的人员不固定,听证会举行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听证小组中随机抽取听证成员,实现听证会组成成员随机性、不确定性。
  (四)听证时间的确定
  城市低保听证会时间原则上为一季度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一季度召开多次。农村低保听证会时间为一年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一年召开多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听证会举行的5日前,应将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举行听证的理由通知各有关人员。
  (五)听证程序
  1、主持人介绍听证会成员及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条件。
  2、申请人陈述家庭的困难情况和生活状况。
  3、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低保工作人员通报调查情况。
  4、听证会人员提问相关问题。
  5、申请人到场外回避。
  6、听证会成员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申请人返回后当场唱票,宣布结果。2/3听证会成员通过得以进入下一审核阶段,并由主持人将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对听证会结果不服,可向所在社区提出二次听证请求。社区接收到二次听证请求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再次调查取证,并组织相关人员在适当时间进行二次听证。
  (六)其它
  1、听证会要制作详细笔录,并经听证成员审核无误后签章,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专管员存档。
  2、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与尊严,听证成员要避免询问与听证内容无关的问题。 
  二、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试点单位的基础上,从四月份开始全面推行“低保听证”制度。
  三、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深理解。低保听证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低保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我市低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工作,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低保听证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基层工作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低保听证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成立领导组,派专人蹲点,发现问题及时纠改,并及时上报市局。
  (三)集中培训,加大宣传。各县(市、区)低保中心要对基层工作人员及相关听证人员做好集中培训工作,使相关听证人员熟知低保政策,便于低保听证工作开展。加大对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低保政策深入人心。
  (四)汇总数据,及时上报。各县(市、区)低保中心要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被听证人员的人数、听证结果的情况按季统一汇总,上报市低保中心备案。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低保听证制度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改善低保申请程序和审批环境,更好的解决低保工作中出现的“人情低保”、“暗箱操作”、“骗保”等不良现象,市局决定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从2007年2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低保听证”制度。为确保低保听证制度的顺利开展,现将《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建立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发,希各县(市、区)积极提供宝贵意见,将意见统一汇总于1月25日前上报市低保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