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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时间:07-08-22 17:23:58 作者:吴素萍 来源:福利生产管理处 浏览:
   6月29日,民政部印发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共17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分别给予安置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福利企业以相应的税收优惠,200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辽宁、上海等10个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的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并陆续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在此基础上,民政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该办法对福利企业的定义重新进行了明确,扩大了福利企业安置的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职工的范围,规定了企业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前应该具备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对福利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工作部门,列举了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该提交的全部资料,对审核时限、实质审核内容和审核程序做出了规定,对企业因现实情况变化而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的事项做出规定。同时明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福字〔1989〕37号)、《关于对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福利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认定的通知》(民函〔2007〕80号)同时废止。
   目前,山西省民政厅正在协调税务部门,拟于近期内出台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