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

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单位:优待抚恤处(双拥办)光荣院

  •  问:什么样的人才能入住光荣院?

         光荣院负责接收重点扰抚对象,即;男六十周岁以上、女五十五周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既无子女赡养又无亲人照顾的孤老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伤残、复员军人。未满十八岁的烈士遗孤或因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以及自愿自费入院休养的社会老人。

  •  问:残疾等级的评定和调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办事所需材料和要求:
    主要上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文件; 
        3、原始档案材料[含伤残证原件、评残审批材料(或1990年换证表)、原始病历、证明、证人证词等]; 
        4、医疗鉴定书;《评(提)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5、个人身份证明(警察需提供授衔书); 
        6、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警察需着制式服装)。  
    主要办事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材料报告,连同本人档案材料等报送县(市、区)民政局。符合评残资格和提残条件的,经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其中新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由省民政厅指定医院统一鉴定)后,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有关表格,经市民政局审核并加注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批。
  •  问: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如何确认审核?
    一、服务对象:省、市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警察、退休军干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确认审核;
    二、办事所需材料、证件及要求:
    1、死者单位带存根的证明信、证明其生平简历、工资或离、退休费情况、抚恤金领取人姓名,军队退休干部要填写详细住址;
    2、死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明细表。
    3、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太原市城市居民死亡职工领取“四费”通知单》(三)联。
  •  问: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 、对敌作战牺牲的;
    2 、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 、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 、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人杀害的;
    7 、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 、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 、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 、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 、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
    12 、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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